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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提高生態環境管理水平,規范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生態環境部制定了《環境空氣 臭氧的測定 化學發光法》等七項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七項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征求意見稿發布
《環境空氣 臭氧的測定 化學發光法》(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環境空氣中臭氧的連續自動測定方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引用的文件有HJ 193 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安裝驗收技術規范;HJ 590 環境空氣臭氧的測定紫外光度法;HJ 654 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 818 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與質控技術規范。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環境空氣中臭氧的化學發光法。適用于環境空氣中臭氧的連續自動測定。當使用儀器量程為(0~500)nmol/mol 時,本方法儀器檢出限為2 nmol/mol,測定下限為8 nmol/mol。
《環境空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化學發光法》(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環境空氣中氮氧化物的連續自動測定方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引用的文件有HJ 193 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安裝驗收技術規范;HJ 654 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 818 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與質控技術規范。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環境空氣中氮氧化物的化學發光法。適用于環境空氣中一氧化氮、二氧化氮和氮氧化物的連續自動測定。當使用儀器量程為(0~500)nmol/mol 時,本方法儀器檢出限為1 nmol/mol,測定下限為4 nmol/mol。
《環境空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紫外熒光法》(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環境空氣中二氧化硫的連續自動測定方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引用的文件有HJ 193 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安裝驗收技術規范;HJ 654 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 818 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與質控技術規范。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環境空氣中二氧化硫的紫外熒光法。適用于環境空氣中二氧化硫的連續自動測定。當使用儀器量程為(0~500)nmol/mol 時,本方法儀器檢出限為1 nmol/mol,測定下限為4 nmol/mol。
《環境空氣 顆粒物的測定 β射線吸收法》(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環境空氣中顆粒物的連續自動測定方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引用的文件有HJ 93 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 和PM2.5)
采樣器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 653 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 和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 655 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 和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安裝和驗收技術規范;HJ 817 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 和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和質控技術規范。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環境空氣中顆粒物的β射線法。適用于環境空氣中顆粒物的連續自動測定。本方法儀器檢出限為1 μg/m3,測定下限為4 μg/m3。
《環境空氣和廢氣 便攜式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環境空氣和固定污染源廢氣便攜式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監測儀的性能、質量,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引用的文件有GB/T 4208 外殼防護等級(IP 代碼);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本標準規定了便攜式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監測儀的組成結構、技術要求、性能指標和檢測方法。適用于環境空氣和固定污染源廢氣便攜式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監測儀的設計、生產和檢測。
針對應用于不同場合的儀器,規定了相應儀器的檢測范圍。用于環境空氣監測的儀器檢測范圍大不超過20 mg/m3(非甲烷總烴,以碳計),本標準稱為Ⅰ型儀器。用于固定污染源廢氣監測的儀器檢測范圍大不超過200 mg/m3(非甲烷總烴,以碳計),本標準稱為Ⅱ型儀器。
《環境空氣和廢氣 便攜式傅里葉紅外揮發性有機物(VOCs)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環境空氣和固定污染源廢氣便攜式傅里葉紅外揮發性有機物監測儀的性能、質量,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引用的文件有GB/T 4208 外殼防護等級(IP 代碼);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本標準規定了便攜式傅里葉紅外揮發性有機物(VOCs)監測儀的組成結構、技術要求、性能指標和檢測方法。適用于環境空氣和固定污染源便攜式傅里葉紅外揮發性有機物(VOCs)監測儀的設計、生產和檢測。
針對應用于不同場合的儀器,規定了相應儀器的檢測范圍。用于環境空氣污染事故應急監測的儀器檢測范圍大不超過15 μmol/mol,本標準稱為Ⅰ型儀器。用于固定污染源廢氣監測的儀器檢測范圍大不超過100 μmol/mol,本標準稱為Ⅱ型儀器。
《固定污染源廢氣 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的性能、質量,實施大氣固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監測,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引用的文件有GB 3836.1 爆炸性環境部分:設備通用要求;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本標準規定了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的組成結構、技術要求、性能指標和檢測方法。適用于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的設計、生產和檢測。
對于需根據實測排放濃度換算標態折算排放濃度的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其廢氣參數監測設備的組成結構、技術要求、性能指標和檢測方法,參照HJ 76 的有關規定執行。
以上標準均為發布。(更多詳情請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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